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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陳安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安琪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拿大幣5萬元,依本件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0月13日之臺灣銀行牌告加拿大幣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下同)24元折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元(5萬×24=12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12,88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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