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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王素蓮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吳麗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和協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可獲得利益計算之。
上開土地於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200元,面積為1,846.95平方公尺,按原告應有部分1/2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31,645元(計算式:2,200×1,846.95×1/2=2,031,64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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