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補,24,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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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李明峰
訴訟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明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8,7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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