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補,338,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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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良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仟陸佰伍拾肆萬陸仟捌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捌萬伍仟陸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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