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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鈺正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乙文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萬4,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71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8,21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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