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補,453,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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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陳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子派出所警員、中和派出所警員、新北市救護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或提出其他足資識別被告人別之相關資料,並就此部分表明證據調查之方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補正後起訴狀(或準備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4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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