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補,482,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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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 告 鄭信義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月摘星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6,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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