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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盧佳宏
原 告兼
訴訟代理人 陳品希
被 告 陳守仁
陳鄭金珠
訴訟代理人 陳淳渱
陳信介
林瑞珠律師
被 告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賢德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共有土地,其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壹萬零伍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編號 原告姓名 112年1月公告現值(新臺幣元/平方公尺) 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 應有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張志誠 414,734 75 1026/10360 3,080,481 2 陳品希 10/10360 30,024 合 計 3,1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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