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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0號
原 告 黃明芳
被 告 黃銘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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