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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4號
原 告 詹奇文
被 告 詹宋美娥
詹明憲
詹秉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6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本院卷第18至28、32至38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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