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重訴,158,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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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原 告 控元電子(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雙鳳
法定代理人 孟碧美
訴訟代理人 朱植通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雲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鐵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4月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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