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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3號
抗 告 人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 00
法定代理人 王婉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來納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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