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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雷謦遠即雷王秀英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學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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