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新福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煌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