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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田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8ND0067925-2 2000股 88ND0067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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