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代 理 人 陳榮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盈筠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104-NF-0000015~17 300,000股 104-NY-0000002 5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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