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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許為城
代 理 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陳榮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遠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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