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除,217,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張祖培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1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徐輝煌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總社 未記載 50,660元 AH4127191 112年10月15日 2 徐輝煌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總社 未記載 50,394元 AH4134119 1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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