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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王秀琴
代 理 人 鐘紹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34號
編
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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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汪金水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
合作社營業部
未記載
200,000元
AZ0000000
00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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