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除,434,2024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王秀琴   
代  理  人  鐘紹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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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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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記載
200,000元
AZ0000000
00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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