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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葉明宏
代 理 人 邱怡瑄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三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隆
相 對 人 林三益筆墨專家
法定代理人 林昌隆
相 對 人 林三藝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黎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所為112年度勞全字第2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以112年度勞全字第26號裁定准許假扣押。
茲聲請人以兩造已達成調解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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