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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廖烽凱
相 對 人 楊孝帥即大盛元事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孝帥(即大盛元事業社)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其固據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然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一節,未見聲請人釋明之,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約定受償帳戶之應履行日迄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要連續不中段;
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或其他程度相當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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