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勞簡,27,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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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2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品軒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寧曉君即臺北市私立江氏智慧型文理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林禹辰律師
            張爲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32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30元,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8,3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20,800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㈠本訴部分:原告主張其受雇於被告擔任正職補習班老師,任職期間為民國107年12月6日至111年5月31日止,兩造約定自108年12月1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鐘點費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自109年4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鐘點費為800元,惟被告於108年12月起至111年5月31日止期間有短少給付原告薪資14萬7,509元等語,並提出薪資帳戶交易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20至39頁),被告對於原告提出之工作時數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5頁),惟原告主張之時薪部分,依員工聘雇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原告薪資數額為時薪500元至1,000元,應認被告所抗辯原告之時薪係隨招生人數多寡、淡旺季、疫情等因素而有所不同等情,較屬可採,故原告之時薪,應依其所實際領取薪資總數及其工作時數據以計算,其上開主張稱固定為1,000元或800元等情,則無所據,而難憑採。

㈡另依照主管機關核准被告立案之日期文號,北市教終字第10438002700號核准科目之每週授課時數最高為20小時,以此基礎計算,每月最高授課時數為80小時,依原告提出之相關資料,原告之每月工作時數於109年2月至5月、109年8月分別為91小時、96小時、97小時、95小時、88.5小時,以上逾80小時之部分,均需加計加班費,加班費用前兩個小時為時薪之1.34倍計算,兩小時以上部分之加班費以時薪之1.67倍計算,而時薪部分則應依被告所提出之原告每月平均鐘點費計算表(見本院卷第92頁),該表與原告所提出之薪資帳戶交易明細比對後,符合被告每月給付原告之薪資,故被告仍應給付予原告之加班費之計算如附表所示共計88,327元(計算式:16,470+24,522+20,770+18,146+8,419=88,327),逾此範圍,不應准許。

㈢反訴部分: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被告)主張原告於任職期間,試圖使被告之學生不於被告補習,且原告於離職後有打電話給被告學生家長之行為,違反兩造簽立系爭契約之約定等情。

然查,被告所稱原告之上開行為,係屬「利用資料之行為」,而非「給予資料之行為」,並未違反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亦未違反系爭契約第6條之保密義務,是被告之主張,洵屬無據。

三、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工資88,327元及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被告反訴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9條之約定,請求原告給付違約金200萬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勞動事件,就勞工即原告勝訴部分,應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附表
原告加班費用
任職時間
(民國)
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109年2月
91-80=11,(2×1.34+9×1.67)×930元=16,470元109年3月
96-80=16,(2×1.34+14×1.67)×941元=24,522元109年4月
97-80=17,(2×1.34+15×1.67)×749元=20,770元109年5月
95-80=15,(2×1.34+13×1.67)×744元=18,146元109年8月
88.5-80=8.5,(2×1.34+6.5×1.67)×622元=8,419元共計
88,3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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