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勞補,15,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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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姜松如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王尊賢律師
被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斌
訴訟代理人 王嘉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勞專調字第6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8,51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惟原告起訴請求項目中,關於如附表編號1至4、7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共計2,419,108元,此部分依前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訴訟暫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9,941元(計算式:26,542-26,542×2,419,108/2,578,519×2/3=9,94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941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編號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 1 第1項 確認調職處分無效 2,358,000元 2 第2項 工資差額 37,260元 3 配車補助 23,000元 4 第3項 工資差額(按月) 39,300元 5 第4項 績效獎金 155,220元 6 進步獎金 4,191元 7 油資及電費補助差額 8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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