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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8號
原 告 曹正旺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法扶律師 )
被 告 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6萬1,034元(含107年9月至112年8月之業務獎金56萬2,875元及加班費9萬8,159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陸拾陸萬壹仟零參拾肆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
惟原告主張該獎金之性質為工資,與其餘加班費之請求均屬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原告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貳仟肆佰貳拾參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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