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勞補,21,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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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1號
原 告 李昭德
被 告 譚之琳即水返腳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魏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萬玖仟零捌拾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90號裁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陸仟陸佰參拾陸元,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陸元(計算式:6,636-2,000=4,636)。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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