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勞補,28,2024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梁南廣
訴訟代理人 陳麗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萬9,4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507元(計算式:4,520元-〈4,520×2/3〉=1,5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