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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4號
原 告 洪嘉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諾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已繳納部分裁判費。
按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即工資64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惟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工資訴訟,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313元(計算式:6,9401/3≒2,313),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及勞動調解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參佰壹拾參元(計算式:2,000-000-000=1,313)。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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