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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7號
原 告 黃國恩
胡雅麗
潘志盛
潘金榜
曹墨非
被 告 寶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玉
被 告 寶程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5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及應暫繳之裁判費均如附表所示。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應暫繳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附表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應暫繳之裁判費 (新臺幣) 黃國恩 25,100元 1,000元 333元 胡雅麗 14,030元 1,000元 333元 潘志盛 23,377元 1,000元 333元 潘金榜 28,175元 1,000元 333元 曹墨非 11,841元 1,000元 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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