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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8號
原 告 廖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等涉訟,依前揭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066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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