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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James Louis Laufman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台灣奧特曼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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