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10185,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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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培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511元,及其中新臺幣13,964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3964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3547元,共計新臺幣27511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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