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9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泓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許倍銘
相對人
即債務人陳建豪即陳俊欽之繼承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陳怡文即陳俊欽之繼承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陳翰儒即陳俊欽之繼承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陳宥均即陳俊欽之繼承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張瑩琛即陳俊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2,4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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