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7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對人
即債務人許榮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1,36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00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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