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8613,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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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阮文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臺南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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