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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啟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373,78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4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週年利率百分之0.21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週年利率百分之0.428)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自第十期後回復原貸款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2.14)計收,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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