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8840,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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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庭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6,38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400元,逾期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逾期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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