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司,16,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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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翠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三禾興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呈報為相對人三禾興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未提出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簿、選舉清算人之董事會會議紀錄及認證、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董事會承認之會議紀錄及認證及登報資料等。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函請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迄今逾3月餘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狀記載事隔多年無法取得資料等語,顯然無法補正,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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