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74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簡坤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三重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依債權人聲請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所知,該第三人公司址設在新北市三重區。
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第一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