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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201號
債 權 人 徐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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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鍾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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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郵局及集保帳戶,及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楨德圖書事業有限公司、瑪德蓮股份有限公司等四間公司之薪資債權。
經查瑪德蓮股份有限公司位於台北市中正區,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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