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執,28501,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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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501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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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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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李秋密
鄭振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 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債權人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居所係在新北市蘆洲區、苗栗縣,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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