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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㈠因一位未成年子女需一位特別代理人,請再提出兩位可擔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之人選(如:父親方之親友,即未成年子女之伯父母、叔嬸、姑姑等,不得與聲請人有利害關係),並請提出該人選之願任同意書(同意書請載明被繼承人及未成年子女之姓名、特別代理之事項及範圍)、最新戶籍謄本、說明該人選與未成年子女有何關係。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㈢說明三位未成年子女目前實際居住地址。
㈣請提出三名未成年子女對上開人選擔任其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或意見書。
㈤請依據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內所載之「所有」遺產,提出「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應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人選簽名或蓋章)。
㈥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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