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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冠中
相 對 人 林元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
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該不動產坐落於新北市新店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前開法條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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