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拍,22,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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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林明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如附表編號2 所示土地及建物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次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惟查相對人所有附表編號2 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位於基隆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系爭不動產之聲請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系爭不動產之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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