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拍,41,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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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李新營
相 對 人 高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6年11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上開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1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97年1月2日,經96年11月5日登記在案。

上開借款之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契約書內,屆期未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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