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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人與聲請狀用印相符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需為拋 棄繼承用)。
(二)補正聲請人親自簽名之聲請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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