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A01
法定代理人 A02
A03
聲 請 人 A04
A07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A06
A05
聲 請 人 A13
法定代理人 A14
聲 請 人 甲○○
A10
A15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A11
A12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被繼承人之負債金額、財產總價值,並提出被繼承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釋明本件拋棄繼承有利於未成年之聲請人A01、A04、A07、A10、A13、A15之理由。
(二)提出聲請人甲○○本人簽名及蓋印鑑章之聲請狀。(不得有法定代理人之註記)。
(三)提出為未成年聲請人人A01、A04、A07、A10、A13、A15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其上需蓋用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