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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陳火城
陳博聖
陳富麗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補正聲請人陳火城、陳博聖、陳富麗與聲請狀用印相符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需為拋棄繼承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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