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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連宏家
連育雯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連政維
蔡沛珊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被繼承人之負債金額、財產總價值,並提出被繼承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釋明本件拋棄繼承有利於聲請人之理由。
(二)提出為聲請人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其上需蓋用聲請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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