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繼,882,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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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被繼承人之負債金額、財產總價值,並提出被繼承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釋明本件拋棄繼承有利於未成年聲請人甲○○之理由。

(二)提出為未成年聲請人甲○○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其上需蓋用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之印鑑章。

(三)補正聲請人甲○○與聲請狀用印相符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需為拋棄繼承用)。

(四)聲請人丙○○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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