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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日本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收養人二人為聲請人之收養聲請狀及其中譯本。
(二)說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有何親屬關係及收養之原因。
(三)提出日本國最新收養規定及其中譯本。
(四)經日本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有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簽章之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並提出中文譯本。
(五)提出收養人二人戶籍謄本中譯本。
(六)陳報收養人二人之中文聽說能力如何、於法院訊問時,是否有安排通譯之必要。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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